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资料图】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等内部重大信息报
告责任,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和分公司总经理
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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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业部、分公司和控股(全
资)子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
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
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全资)
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
调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
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同时
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
培训。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职责相关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公司各职能部门还应从业务归口管理的角
度,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负责汇总、审核各事业部、分公
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的基础资料,
在该事项发生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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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业部、分公司总经理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为所任职单位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其办公室、财务部或重大信息所涉其他对口部门的
负责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须指定一名证券事务负责人(副
总经理及以上级别)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联络人
名单和联系方式由证券部备案。联络人更换后,有关责任人
要及时会知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全资)公司
应当确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证券事务
负责人(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
时性负责。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重大
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日常交易、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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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以及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
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
料、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但资产置换、重大
销售合同例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
为。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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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十四条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
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
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五)回购股份;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权益变动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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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权激励;
(九)公司减资、吸收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融资。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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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组织结构、分支机构、
财务管理基本信息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发生重大灾害、安全、环境、设备事故等事件,
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司净利润或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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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报告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于
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事项。
(二)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证券部会同控股股东及时更新
并下发关联方名录。
(三)日常交易报告标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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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四)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
单笔涉案金额 1 亿元以上(含本数)。
(五)对外担保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六)本制度第十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诉讼、
仲裁、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等除外)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
报告。
(七)意向书或者协议(包括框架性协议)。
(八)单笔金额在 5 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融资。
(九)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正在发生、
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于当日通过办公系
统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
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
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联络
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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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各事业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证券事
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证券部;
(三)各控股(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基础
资料,应由子公司或分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证券
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
建立信息报告档
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
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涉及的资料
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
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述应向证券部报告而未及时报送的,公司
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证券事务负责人(联络人)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证券事务负
责人(联络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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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判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
长汇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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