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滚动 > 详情
世界新消息丨小伙参加公司活动被广告牌砸中成植物人 究竟谁来担责

厦门日报   2023-04-11 08:07:25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小翔(化名)参加公司活动,却意外被场地的一块广告牌砸中头部,变成植物人。公司和场地负责人互相推诿责任,究竟谁来担责?近日,翔安法院发布这样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7月,B公司的职员小翔等人参加A公司所有的赛车场举行的活动。其间,小翔在赛车场被落下的一块木制广告牌砸伤头部,受伤后小翔由120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现呈植物人生存状态。

由于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翔的家人便委托律师将A公司、B公司告上法庭。

“小翔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B公司私自带小翔到A公司处,且疏于对小翔的管理,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A公司说,他们无需承担太多责任。

对此,B公司表示,小翔受伤是A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B公司与小翔受伤无因果关系且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已承担了工伤法律责任,再承担侵权责任有失公平。

小翔的律师则指出,当时小翔进入的区域明明是开放的公共区域,没有设置阻拦,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小翔在该区域行走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赛车场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案涉活动的组织者,其对车场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其他搁置物负有保障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A公司未主张或提供证据证明小翔受伤的区域为禁止进入的区域,且本案中小翔系被该区域内的广告牌砸伤,与该区域所存在的特殊风险无关。A公司关于B公司私自带小翔到A公司处并疏于管理的辩解,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无充分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过错。

因此,A公司主张小翔与B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减轻或分担其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处A公司赔偿小翔400余万元。案件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