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拆迁时,拆迁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等方式确定。具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了解到,拆迁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或者多数人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的。
因为在拆迁中,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所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客观、公正等进行评估就尤为重要。
【资料图】
所以,法律通过对评估机构选择的规定上,从程序上保证了评估的正当性。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也要关注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按照该规定进行的,如果发现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不合法,那么也就意味着评估结果是不合法的,有这种情况就要及时尽早的找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进行维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或者是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进行确定的。因为在拆迁中,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所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就变得尤为重要。
法律通过对评估机构选择的规定上,从程序上保证了评估的正当性。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也要关注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是按照该规定进行的。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拆迁户有权利委托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评估,受到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拆迁户可以自己寻找评估机构,来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投票选定;若投票仍选不出的,则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由此可以看出,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