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9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从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组织“水军”、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等网曝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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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从重处罚情形,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网络暴力中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借网暴事件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恶意营销炒作也往往随之而来。对于这一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征求意见稿明确,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被网暴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规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如何提出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公布的信息,《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请发至xsjsxgca@163.com;二、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邮编:100726。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惩治网暴文件反馈意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